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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0
竞技体育越轨行为的产生及其法律控制, PP. 489-492 Abstract: 在竞技体育领域,存在如服用兴奋剂、球场暴力、“假球”、“黑哨”等破坏性越轨和运动技术的演进、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等良性越轨。因而,需要合理、客观、科学地对待越轨,并能够在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做出恰当的反应。越轨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有其自身的形态和内涵特征,中国竞技体育领域内发生的越轨行为也有其自身原因。研究认为,中国竞技体育主体间利益差别明显是根本原因;缺少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规范的控制是制度原因;调整竞技体育主体行为的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是内在原因。针对竞技体育越轨行为一度泛滥的局面,提出应从法律外化和法律内化两方面着手,突出法律作为最权威、最有效、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遏制破坏性越轨行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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