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竞技体育越轨行为的产生及其法律控制 %A 韩新君? %A 赵桂生? %A 冯秀华? %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P 489-492 %D 2010 %X 在竞技体育领域,存在如服用兴奋剂、球场暴力、“假球”、“黑哨”等破坏性越轨和运动技术的演进、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等良性越轨。因而,需要合理、客观、科学地对待越轨,并能够在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做出恰当的反应。越轨的发生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有其自身的形态和内涵特征,中国竞技体育领域内发生的越轨行为也有其自身原因。研究认为,中国竞技体育主体间利益差别明显是根本原因;缺少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规范的控制是制度原因;调整竞技体育主体行为的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是内在原因。针对竞技体育越轨行为一度泛滥的局面,提出应从法律外化和法律内化两方面着手,突出法律作为最权威、最有效、最严厉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遏制破坏性越轨行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发生。 %K 竞技体育 %K 越轨行为 %K 法律控制 %U http://journal.tjus.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00608&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