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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 34-40
Keywords: 社会存在,儒教形态,社会事实,涂尔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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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研究需要“回到儒教自身”以寻求关于“儒教”的切己描述。儒教作为“社会存在”,是一种公共―集体的“行为方式”,具有自身的结构和功能,并通过观念性和物质性的“结晶化”形式表现自己。“儒教形态”是对儒教结构功能及其历史特征的指认,也包含对儒教得以奠基的存在理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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