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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借助准司法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条既便捷又有效的路径。主要理由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依靠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法设计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机制,已显初步成效,但需要明确纳入复议范围,为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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