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立法构想 %A 方军 %J 法学研究 %D 2004 %X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借助准司法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条既便捷又有效的路径。主要理由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依靠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法设计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机制,已显初步成效,但需要明确纳入复议范围,为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程序。 %U http://www.faxueyanjiu.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40237&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