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Keywords: 直接犯罪对象,间接犯罪对象,犯罪客体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