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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我国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概念、各自的调整对象、各自的原则,认为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各有自己的作用,互相配合制约,不能互相代替或混合为一。本文还指出社会关系是互相关联的整体,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也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进而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设计提出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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