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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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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地职役人员问题考辨

, PP. 96-107

Keywords: 清代,乡地,职役,官府,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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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清代乡地人员的设置大致分为“基层”与“地方”二级,村、庄等自然聚落一般设一人或数人,“地方”一级或为“独任制”,或为“合任制”。乡地人员应充须具备“家道殷实”等条件。充任“地方”需要经地方推举、官府传验、批准等程序;基层乡地人员应充的基本形式为轮充、推选和“地方”选派,此外还存在代理、私授、朋充、霸充、差役点充和绅士指定等非常规形式。州县官府通过建立担保、点卯、请假、退役、失职和违法惩处等制度对乡地人员进行管理。乡地人员作为“职役”,一方面相对于普通民人是一个权力群体,另一方面又被官府视为较普通民人还要卑贱的奴仆。在乡村社会中,乡地人员有时充当“领袖”角色,办理本地“自治”性事务,承担一些重要社会职能。清代乡村社会结构复杂,官府与乡村、士绅与普通乡民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乡地人员往往会陷入这些矛盾的漩涡之中。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社会体制下,“官府”要将自己的统治机制深入乡村社会,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而不肯设立理性化的基层政府组织,为了保证“官治”的权威而不肯实行某种形式的自治制度,因此只能借助私人势力、社会势力来履行公权。这种体制的运作,必然导致整个统治机制的腐化和经济社会的危机。

References

[1]  清代乃至秦以后历代县以下政治的问题,被一个“皇权不下县”的通俗说法搞混乱了。由于这个说法内涵含混,所以出现了对之认同与反对的两种相反观点。其实,这纯粹是一个概念界定的简单问题:如果将“皇权不下县”理解为国家不在县以下划分国家政区并设置相应的正式职官,则这一说法的正确性无可置疑(清代州县的佐贰治安分防区非政区);如果将之理解为国家的政令举措不能下达、施行于县以下的坊、镇、乡、村区域,则这一说法就根本错误。这个问题的实相是:一方面,当时国家在县以下不设置正式职官;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乡村职役组织等机制(有时包括士绅、宗族)下达、施行其政令举措。
[2]  ② 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者涉及清代乡地问题的研究,主要包含在以下论著中:1 戴炎辉著《清代台湾之乡治》(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2 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5年英文版,中华书局2000年中文版);3 王福明撰《乡与村的社会结构》(从翰香主编《近代冀鲁豫乡村》第一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4 魏光奇撰《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载《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清代“乡地”制度考略》(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5 李怀印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载《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美〕李怀印著,岁有生、王士皓译:《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中华书局2008年中文版);6 孙海泉的博士论文《清代地方基层组织研究》(2002年),《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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