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清代乡地职役人员问题考辨 %A 魏光奇 %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 96-107 %D 2013 %X ?清代乡地人员的设置大致分为“基层”与“地方”二级,村、庄等自然聚落一般设一人或数人,“地方”一级或为“独任制”,或为“合任制”。乡地人员应充须具备“家道殷实”等条件。充任“地方”需要经地方推举、官府传验、批准等程序;基层乡地人员应充的基本形式为轮充、推选和“地方”选派,此外还存在代理、私授、朋充、霸充、差役点充和绅士指定等非常规形式。州县官府通过建立担保、点卯、请假、退役、失职和违法惩处等制度对乡地人员进行管理。乡地人员作为“职役”,一方面相对于普通民人是一个权力群体,另一方面又被官府视为较普通民人还要卑贱的奴仆。在乡村社会中,乡地人员有时充当“领袖”角色,办理本地“自治”性事务,承担一些重要社会职能。清代乡村社会结构复杂,官府与乡村、士绅与普通乡民以及其他各种矛盾相互交织,乡地人员往往会陷入这些矛盾的漩涡之中。在中国传统的政治社会体制下,“官府”要将自己的统治机制深入乡村社会,但为了节省行政成本而不肯设立理性化的基层政府组织,为了保证“官治”的权威而不肯实行某种形式的自治制度,因此只能借助私人势力、社会势力来履行公权。这种体制的运作,必然导致整个统治机制的腐化和经济社会的危机。 %K 清代 %K 乡地 %K 职役 %K 官府 %K 乡村社会 %U http://wkxb.bnu.edu.cn/CN/abstract/abstract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