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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CF比较我国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DOI: 10.3969/j.issn.1006-9771.2019.09.004 Keywords: 智力障碍,残疾标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Abstract: 摘要: 目的 基于ICF对我国残疾标准中有关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进行比较,为智力障碍鉴定的标准化提供依据。 方法 采用ICF的理论架构与方法,对《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关于智力障碍鉴定标准的架构与内容、术语与编码、评定方法进行比较。 结果 在架构与内容上,智力障碍的鉴定与分级标准均涉及ICF的身体结构、身体功能、活动和参与三大成分,但没有涉及背景性因素;在分类术语与编码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参照ICF建立了伤残保险标准的术语与编码系统,不同行业没有形成标准化的编码与术语体系;在评定方法上,未采用统一的分级方法,数据难以直接对接。 结论 采用ICF的理论与方法对智力障碍的理论架构、术语、编码与评定进行标准化,有助于促进行业间残疾评估和服务的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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