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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依据,法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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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活动,属于一国之下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不宜参照“国际”做法,也不应墨守成规。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地经贸关系的密切交往,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和传统也会发生改革和变化。要使得判决在两地自由流动,就要求对所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范围更广,对所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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