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与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刑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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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网络技术提供行为,可容许风险,技术中立,实质控制力
Abstract: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创新和法益保护二者的关系,限制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网络技术提供者对所提供技术具有实质控制力时,才负有客观作为义务,其主观犯意应根据“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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