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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债权让与在通知前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务人不知悉为中心 The Effect of Assign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to the Debtor Before the Notice——Focus on the Unknown of Assign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to DebtorAbstract: 债权让与协议一旦生效,债权便随之从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到该债权让与协议中去,故在对债务人为让与通知前,债务人通常并不知悉债权让与。针对该种情形,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规定。其主要分为让与通知对抗主义和让与合同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前者认为债权让与之效力不得对抗债务人,受让人对债权只享有处分力和保持力;后者认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相比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更为合理,其既符合债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又兼顾了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采取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其认为此时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显然和让与合同生效主义一样过于绝对,宜被修正为让与通知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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