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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网络帮助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Abstract: 信息网络时代,应当确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轨运行的刑法理念,合理把握网络服务行为刑法规制的限度和范围。《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与其说是"共犯正犯化",不如说是"从犯主犯化",即帮助行为从"从犯"上升为"主犯",受到更为严重的刑法否定评价和刑罚处罚。该条第3款"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意味着"以刑定罪",在不同罪名之间形成刑罚轻重的层次。运用"二次违法性"和"共同犯罪脱离"的理论,可以实现网络帮助行为非犯罪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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