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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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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植物发明专利保护实践及启示

Keywords: epo,植物发明,欧洲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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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美国自1980年chakrabaty案开始对植物发明授予专利保护,以及欧洲传统的品种权保护制度无法满足欧盟生物育种产业的发展要求,欧盟和作为负责欧洲地区专利审批工作的欧洲专利局开始探索如何通过专利保护激励生物育种创新。从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于1983年作出的ciba-geigy案开始,欧洲专利局决定为植物繁殖材料提供专利保护,在1988年的inlubrizol案中确认杂交种子或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在1995年的plantgeneticsystems案中,技术上诉委员会认为植物细胞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在1999年的innovartis案中确定转基因植物可获专利保护。欧洲专利局通过这四个处理植物育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详细地解释了《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3条(b)这一关于植物发明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关键条款,展示了欧盟对有生命物体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变化历程。当前,中国正将现代生物产业视为未来的战略性产业予以发展。从欧盟和美国关于植物发明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来看,中国应该考虑更为积极的知识产权政策以支持和激励生物育种产业的创新发展,应尽早考虑为植物发明提供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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