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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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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日本国开始考虑进行森林火灾保险。但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当时日本林地被持有面积不足0.1hm2的众多林地所有者所持有,民间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没有能力承担森林保险。当时日本帝国议会通过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并设立了森林火灾保险特别会,由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森林保险的对象仅仅为人工林,天然林由于价格不好评估不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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