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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 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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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足球比赛裁判中“越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认识和理解。认为,必须在构成三个条件(越过区域的位置,对方队员的位置、球的位置)、一个时机和符合判罚原则的情况下,方能判罚为“越位”。否则,在条件不完全具备,或没有干扰比赛、防守,没有获益的情况下,盲目地一律判罚,是无意义地中断比赛,进而降低了比赛质量。文章对“越位”的判罚原则,结合实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对“判罚”的转换作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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