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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
论中国足协行业规范的法源地位, PP. 228-233 Abstract: 立法立场的法源观和司法立场的法源观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法源观,这种法源观已经不能有效地回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走出国家法源观,从形式性认知向功能性认知转变,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把中国足协的行业自治规范用作裁判规范,因为这些自治规范能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说服力论据”,而这种说服力建立在足协行业规范的专业理性和秩序正义基础之上。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制定权中有法律授权属性,给这种制定权加入了“公权”属性,增加了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法律硬度”,进而在公信力方面为行政执法和法律适用提供更有“说服性”的法源论据,故中国足协行业规范应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不同的法源类别意味着其在法律渊源适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同时也会对法律适用者产生不同的优位排序思维。在中国语境中,应把足协行业自治规范归于非正式法源类别为宜,由此也决定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辅助性功用和次层级地位,它对于法院的法源论证只具说服性效力。在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与其他法源之间的识别问题上,应把正式法源优位地位思维与行业自治规范等非正式法源的辅助性功用统一于语境化运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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