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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0
竞技体育规则:规制伤害行为的优位选择―――兼论刑法的适度干预, PP. 434-437 Abstract: 在竞技体育中,重大伤害时有发生,如何规制竞技伤害行为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且争议颇多。但是理论界多将视角放在刑法对于竞技伤害行为的抑制方面,而忽略了竞技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对于触犯刑法的竞技伤害行为,应当依据刑法进行规制,但是由于竞技运动存在规则允许的前设性条件,这就使得竞技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异于普通伤害行为之主观恶性。因此,对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应当完善竞技体育规则的处罚体系,优先适用竞技体育规则,必要时才辅以刑法的适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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