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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1
论《体育法》法律责任的修改, PP. 505-509 Abstract: 我国现行《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同时,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缺失,也未建立完善的体育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因此,在修订《体育法》时,应规定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完善部分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设计,确立相关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建立体育社团罚的法律救济机制和体育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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