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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3
体育权利宪法属性的法理证成, PP. 392-395 Abstract: 学界对体育权利宪法属性的法理证成尚显不足,体育权利是否为基本权利,体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中的性质以及体育权利在基本权利谱系中的独立性都需要给予有力的法理回应。根据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现代宪法理论,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的存在为唯一前提,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了国家具有增强人民体质的义务,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体育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的性质上属于受益权。伴随着民生体育的发展,体育权利的独立性日益彰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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