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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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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学报  2009 

构建我国海洋捕捞权制度的分析

DOI: 10.3724/SP.J.00001, PP. 527-532

Keywords: 捕捞权,物权法,用益物权,渔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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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物权法》第123条对捕捞权的规定,将促进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改革,建立海洋捕捞权制度。海洋捕捞权制度,是一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渔业管理制度,以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首要目标。仔细分析《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领海以内海域的海洋捕捞权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捕捞权在法律性质上应有所区别。领海内的捕捞权的分配应优先考虑沿海渔区或渔民,而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捕捞权可以实行拍卖,优先考虑现有在此区域作业的渔船。根据现行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可能有3种构建海洋捕捞权制度的途径,即以捕捞许可证为载体、以渔船主机功率指标为载体和以捕捞限额为载体。结合国际渔业管理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政府改革与社区建设发展状况,文章认为,选择渔船主机功率指标为载体构建海洋捕捞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其管理目标,促进我国渔业管理实施产出控制管理制度,提高我国海洋渔业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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