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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
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 PP. 4-17 Keywords: 一般法律原则法律修正权衡实质理由形式理由 Abstract: 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立法在这种关系中更具相对优势,因而法律修正并未对立法的尊严造成过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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