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
论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 PP. 13-24 Keywords: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给付行政人权政府规制 Abstract: 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是一项人权意义上的权利。它要求公民有权获得合理、非歧视、可负担的公用事业服务,且负担能力有缺陷的公民能够获得最低程度的供应保障。作为一类经济社会权利,它具有政策性特征,在实现机制上受到国家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在公用事业后民营化改革时期,这一权利的提出,为国家公法义务的履行和政府规制体制的设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