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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日本法上的绝对商行为及其启示, PP. 131-138 Keywords: 绝对商行为,客观性,营利性,投机,商业证券 Abstract: 商行为是商法概念体系的基石之一,而绝对商行为又是最典型的商行为,其具有绝对性、客观性、法定性和列举性的特点。绝对商行为营利性突出,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属于基本商行为。日本商法典第501条列举了四种绝对商行为,这有利于商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适用,但交易所内的交易与绝对商行为的理论并非完全一致,有关票据或商业证券的行为亦不具备营利性特征,其被纳入商行为是基于沿革和传统以及其金融性之本质的考虑。绝对商行为规定的妥当性受到企业法说的挑战,但企业法说亦无法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商事交易,即便采纳企业法说,仍有界定、区分商行为的必要。此外,折中主义的商行为规制模式存在诸多优点,因此,在立法论上,可考虑在将来《商事通则》的立法中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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