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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以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为视角, PP. 100-109 Abstract: 德日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英美犯罪论体系独特的刑事诉讼模式,以及这两种法系所具有的“定性不定量”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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