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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 2007
各国设计规范对基准设防地震和结构超强的考虑DOI: 10.11835/j.issn.1000-582X.2007.06.025 Keywords: 基准设防地震作用,结构超强,R-μ基本准则,设计规范,基准,设防地震,结构设计,Different,Codes,Seismic,Design,Structure,Consideration,Level,Earthquake,Design,修补,现行规范,控制作用,荷载组合,抗震性能,基本准则,合理性,预期,地震作用水准 Abstract: 归纳了单自由度体系R-μ-T规律和多自由度体系的R-μ基本规律,指出在确定设计地震作用时,除了考虑结构延性能力的影响外,还应考虑结构超强的影响;在对比了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新西兰4国规范考虑结构超强的思路后,建议中国相关设计规范也应考虑结构超强的影响.然后对美国、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中国5国规范采用的基准设防地震作用水准进行了对比评述,讨论了加拿大NBCC2005和美国IBC2003规范采用预期最大地震作用作为基准设防地震作用的合理性.还强调了R-μ基本准则是保证结构抗震性能的基本准则,在设计地震作用参与的荷载组合对结构设计起控制作用时必须遵循,而中国现行规范有关条文不符合R-μ基本准则的缺口急待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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