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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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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4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Keywords: 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刑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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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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