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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法律职业主义,技术性,公共性,职业定位,市民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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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法律职业主义是其主流指导理念。法律职业主义由三大基石构成。随着现代批判性思潮对其批判的展开,有必要重新审视国家主义、商业主义以及技术性职业主义和公共性职业主义的利弊。我国学术界和律师界所持的多是技术性职业主义的观点,政府的管制理念存在一定的模糊与混乱。以容纳多种伦理观为己任的“市民公共领域”理论,可能是建构我国律师职业定位新模式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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