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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3
性的公权控制Abstract: 性权利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史前,性既非权利也非义务。后来,性附属于生育而成了一项义务。随着文艺复兴以及“性革命”浪潮等的推动,性权利开始为人所关注,并最终为《性权宣言》所肯定。《性权宣言》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构筑了性权利体系。国家公权对性的介入,古代以维护性秩序为主,今天则应以维护公民性权利为原则。性权利要求公权力的保护,同时也要求对公权力的限制。公权干预性行为的原则以及性行为本身的自然性、私密性与伦理性的特征,在决定国家公权对性干预与控制的难度的同时,也决定了国家公权对性干预与控制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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