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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行为,结果,无价值,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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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中所体现出的行为无价值的倾向,并不意味着主张法益侵害说的结果无价值论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和价值。在限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探讨犯罪本质的意义上,法益论仍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我国,由于采用了和国外不同的定性+定量的刑法规定模式,结果等情节成为决定刑法处罚范围的关键,因此,在有关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更有必要采用结果无价值论的判断方法。结果无价值论不应仅停留在口头上,更要落实在各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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