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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整人民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作中,显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国外誉之为“东方经验”。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对此都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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