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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一种诉讼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多种原因开始而以一种根据结束,而且无论有多少主体参与诉讼,也都只与人民法院才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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