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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2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盈余公积抵销处理的新见解Abstract: 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子公司盈余公积是否需要抵销以及盈余公积抵销后归属于母公司的金额是否还要恢复,一直以来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由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满足报表使用者对该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明确这两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和盈余公积的属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对子公司盈余公积合并抵销处理的新见解。【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盈余公积抵销恢复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中,有关盈余公积的抵销一直是富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个别财务报表上应采用成本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先调整为权益法,然后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抵销。那么,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是否需要相应地调整盈余公积的金额以及子公司盈余公积抵销后归属于母公司的金额是否还要恢复?下面以一个案例为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个人的见解。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有两个子公司,即X公司(A公司占其股权的80%)和Y公司(A公司占其股权的60%),A公司对这两个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2010年X公司实现净利润3亿元,计提3000万元盈余公积,Y公司亏损0.5亿元。现要对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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