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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2
国库集中支付下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核算Keywords: 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暂存款 Abstract: 国库集中支付下年终预算单位结余的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额度要由财政收回并于第二年恢复,现行制度规定预算单位对这部分财政收回的额度在“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做债权处理,但并未对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相应核算进行规定,这会打破会计勾稽平衡关系。本文提出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做相应处理,可以通过在“暂存款”下设置明细科目实现。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暂存款 2005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各预算单位应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资产类科目,以核算该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及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额度与下达额度、下达额度与实际使用额度间的差额。但该规定仅规范了各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处理,并未对财政总预算机构的相应处理进行规范,这不符合会计的复式记账原则,使得会计业务的因果链条断裂,不能达到整体的内部平衡。 笔者认为,通过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暂存款”下设置“应付直接支付款项”、“授权额度已下达未支付”、“收回授权额度”和“授权额度未下达”四个明细科目,可以完善财政总预算会计与预算单位会计之间的年终资金结余业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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