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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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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1 

运输发票纳税筹划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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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讲,混合业务的发票开具方希望通过改变运费收取方式,达到节税目的。而发票取得方却希望将运费包含在货物价款中,以期多抵扣税款、减轻税负。双方如何在实现纳税筹划目的的同时又不损害对方利益呢?例:A企业欲从B企业购买一台设备,价税合计100万元,该设备符合10%投资额抵免税款的条件。在交易过程中,B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提出由A企业直接向承运方C企业支付8万元运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B企业而言:价税合计收入=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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