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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变化引发的思考Abstract: 从2001年旧会计准则到2006年新会计准则,再到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简称“解释3号”),成本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成本法核算范围的变化,成本法下清算性股利会计处理的简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判断的增加。由这些调整而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优与劣 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权益法调整。这样一来就能真实地反映母公司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流入,使会计信息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处理。但与此同时,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这样加大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难以反映母公司的真实情况。此外,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很可能会利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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