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财会月刊  2010 

资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针对上述第②项和第③项中所提到的非正常损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原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够明确,不利于纳税人的实际操作。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