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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也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Abstract: 对于《财会月刊》2010年第13期刊发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会计处理》一文,笔者认为:原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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