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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2010问题解答之八(076~084)Abstract: 076.A厂于2009年4月在同一个工业区新开设了一个生产车间,目前新车间对外的所有业务活动都以A厂名义进行。新车间计划明年申请一个B厂名及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目前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另现在购买的所有物料、机器等都没有发票,只取得了普通收据。目前要怎么处理账务才会对申请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①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③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⑤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⑥开业满一年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⑦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⑧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开业企业;⑨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⑩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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