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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上市公司限售股会计处理与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Abstract: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从不同角度对限售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从税收角度做了新的规定,本文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售股的分类、转让所得征税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限售股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限售股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限售股转让所得的税收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指出,为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限售股解禁后的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它完善了国家的税收政策,间接上对证券市场作出了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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