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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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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单项潜在普通股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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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要求具有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要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在判断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时,现行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采用的方法基本一致。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假设转换法,即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就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采用无补偿发行法,即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当持有者行使认股权利时,公司需无补偿发行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这一方法类似于库藏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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