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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之会计处理Abstract: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1:某公司2009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某设备,该设备是2006年购入的,账面原值为11.7万元(含增值税),已提折旧2.34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销售转让价为8万元。 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93600,累计折旧23400;贷:固定资产117000。借:银行存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76923.08[80000/(1+4%)],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3076.92(76923.08×4%)。借:营业外支出16676.92(93600-76923.08);贷:固定资产清理16676.92。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4%全额)3076.92;贷:营业外收入(减半数)1538.46(76923.08×4%/2),银行存款15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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