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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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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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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由此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就一般纳税人自营建造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作些探讨。  一、购买工程物资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自营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购买工程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首先要区分建造的是机器设备还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因为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3月5日购入一项工程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运输费为100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的工程物资用于建造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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