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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谈委托代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Abstract: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为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关键词】增值税委托代销递延税款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将自己的货物交付给他人,由他人代为销售的一种经销方式。由于它一方面能减少委托方的商品积压和仓储成本,另一方面能减少受托方的商品占用资金和经营风险,所以正越来越多地被供应商和商家所采用,已成为主要的日常商品销售方式之一。委托代销通常包含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可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格销售商品,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委托代销的本质都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代销,在商品转移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在收到受托方销售商品后向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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