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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抵销处理Abstract: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需要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本文拟在分析现行准则规定的基础上,介绍一种以成本法为基础进行调整抵销的处理方法。 例:假设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1日,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3000万元,拥有S公司80%的股份。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08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得S公司80%的股份(假定P公司与S公司的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2008年1月1日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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