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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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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评述

Keywords: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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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首先总结了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常见的几种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建议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分类,会计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统一运用分离法进行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某些交易或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概述  目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该方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无差别,称为统一法。另一种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确认收入而直接结转相关货物的成本,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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