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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9
销售价格不公允时销售收入的处理Abstract: 对于销售收入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有规定,但是对于“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这种情况,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有实务指导性。 一、销售价格不公允时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对于销货方来讲,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这样就会出现实际价格和入账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合同价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是购买方对销货方的一种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如果合同价或协议价过低的话,实质上相当于是销货方对购买方的一种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受赠方,销货方是捐赠方。对此应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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