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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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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8 

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银色会计探讨

Keywords: 银色会计,养老金,设定提存制,规定受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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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养老金的性质,结合其会计核算处理过程,对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银色会计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银色会计养老金设定提存制规定受益制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越来越多的会计专家致力于养老金问题的研究,企业银色会计应运而生。  一、我国企业银色会计的研究对象  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主要以社保机构为会计主体;企业年金,也即补充性养老金,是以企业为会计主体;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则以个人为会计主体。2006年3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同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也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作了新的规定。本文主要介绍以企业为会计主体的银色会计。银色会计的研究对象即其所要反映、监督、分析和决策的内容,是系统、全面、连续地核算与监督职工养老金运行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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