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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8
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Abstract: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分期摊销或留待以后一次摊销。根据税法的规定,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开办费发生时其账面价值(0)小于计税基础(开办费金额)的差额,会随税法上认定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而逐月减少直至完全消除,其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会逐月转回直至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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